北京市是第一个对养犬立法的国内城市。
养犬管理是城市管理工作的一个内容,出发点应该是预防疾病、保护民众的身心健康。目标是促进社会和谐。这就需要有一个从和谐出发的管理办法。
1980年8月26日北京市公安局、卫生局、畜牧局联合制定《北京市犬类管理条例》。
1980年11月18日由卫生部、农业部、对外贸易部、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发布《家犬管理条例》。
1983年9月16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 《北京市养犬暂行管理办法》,1983年11月1日起施行。
规定:城区、近郊区、远郊城镇居民聚居区、工矿区、游览区、飞机场周围,为禁止养犬区。
1994年11月30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《北京市严格限制养犬规定》,1995年5月1日起施行。
规定:东城区、西城区、崇文区、宣武区、朝阳区、海淀区、丰台区、石景山区为重点限制养犬地区。严格实行养犬许可证制度,重点限养区内严禁个人养烈性犬、大型犬。
2003年9月5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《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》,2003年10月15日起施行。
规定:公安机关是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;东城区、西城区、海淀区、丰台区、石景山区、朝阳区为重点管理区。在重点管理区内,每户只准养一只犬,不得养烈性犬、大型犬。天安门广场以及东、西长安街和其他主要道路禁止遛犬。
北京市农业局制定《北京市养犬重点管理区准养犬类标准》:
- 一、重点管理区内原则上应饲养成年体高35厘米以下(含35厘米)的小型玩赏犬。如:巴哥、北京犬、博美、查理士王小猎犬、蝴蝶犬、吉娃娃、马尔吉斯、迷你杜宾、西施、约克夏、迷你贵宾犬等犬种。
- 二、重点管理区内应禁止饲养烈性犬及成年体高超过35厘米的犬种。如:獒犬、德国杜宾犬、圣伯纳犬、大丹犬、大白熊犬、波恩山犬、罗威纳犬、威玛猎犬、雪达犬、阿富汗猎犬、猎狐犬、寻血猎犬、爱尔兰狼犬、沙克犬、灵缇、苏俄牧养犬、巴仙吉犬、澳洲牧养犬、比利时牧养犬、法兰德斯牧养犬、长须牧养犬、苏格兰牧养犬、德国牧养犬、古典英国牧养犬、英国斗牛犬、松狮犬、斑点犬、荷兰毛狮犬、秋田犬、纽芬兰犬、雪橇犬、贝林登梗、伯德梗、牛头梗、凯利兰梗等犬种。
- 三、重点管理区内盲人和肢体重残人饲养的、用于导盲和生活扶助的工作犬,不受35厘米体高的限制。
2013年1月14日瞭望东方周刊第476期报道《北京养犬规定近20年:禁养到限养再到放宽》。
2019年12月5日,通州社区民警在小区人员密集点位张贴《文明养犬告知书》,“通州区所有楼房一律不得养大型犬(体高超过35厘米),限3日内自行处理”。
根据2006年通州区实施《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》若干规定的通知,通州区内的楼房小区属于重点管理区管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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